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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第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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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536163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件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第12号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12号)
发文日期: 2016-05-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6年第一批农药核准企业及品种公告如下:

一、批准黄山力神日用品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名单见附件)生产指定的农药品种。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为5年。要求延续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三、通过核准的企业要在3年内按核准内容办理有关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凡擅自扩大或变更核准内容,或在3年内未办理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的企业,核准的资格自动失效。未通过核准的企业不得办理农药登记(国内外首次登记的除外)、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


四、通过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得转让,企业更名、迁址、兼并重组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通过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


五、本次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和投资规模要求。新开办农药原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环保投资应不低于投资规模的15%。新开办农药制剂企业、植物源生物农药原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环保投资应不低于投资规模的8%。


六、农药制剂(加工、复配)企业升级为原药生产企业需重新核准。农药企业新增原药产品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备案。


七、本次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核准的依据。

附件:2016年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名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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