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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信厅企业函〔2016〕486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中小企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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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540338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文件编号: 工信厅企业函〔2016〕486号
文件名: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中小企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信厅企业函〔20164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总结回顾“十二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成效,分析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形势,部署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定于725日召开全国中小企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会人员


会议在北京设主会场,在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有条件的市(地、州)设分会场。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有关部属单位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会;北京市不设分会场,北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相关处室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负责同志在各省分会场参会;有条件的市(地、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相关科室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同志在各市分会场参会。


各省(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与省联通/电信公司协调联系并组织本省有条件的市(地、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参会。


二、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6725日(周一)上午9:30-10:30


地点:主会场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西单办公区综合办公楼B206会议室(西长安街13号院),分会场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各市(地、州)所在地联通/电信电视电话会议室。


三、会议议程


(一)天津市、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发言;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讲话。


四、其他事项


各地参会人员按时到所在地联通/电信电视电话会议室分会场参会,并请于721日中午前将各省分会场主要参会人员名单及参会人数(包括各市分会场)信息表传真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李丹阳 高银阁
话:010-68205326/68205307
真:010-66017331

附件:1.全国各省(区、市)电视电话会议室联系表
2.参会信息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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