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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信部原[2016]229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稀土生产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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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7/c539115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件编号: 工信部原[2016]229号
文件名: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稀土生产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信部原[2016]229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

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2016年第二批稀土生产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


一、稀土是国家严格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和超计划生产。有关省(区)工业主管部门,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以下统称6家稀土集团)应于2016720日前将我部下达的计划(见附件1)分解下达到相关企业,计划分配权不得下放。


二、计划应下达给符合国家稀土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应获得计划指标:


(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停产的;


(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REO)/年的;


(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


(四)不在6家稀土集团组建实施方案内的新企业,及过去没有指标的企业。


三、在稀土整治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超计划生产、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尚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企业,要核减直至取消计划。


四、计划集中下达给6家稀土集团, 在集团外的原有计划企业指标要继续核减,集团企业的指标由集团商所在地省(区)工业主管部门后下达到企业,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地省(区)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相关省(区)工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认真执行计划管理规定,逐月对计划执行情况、冶炼分离企业收购矿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对无计划、超计划生产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追查矿产品来源,对违法收购和销售稀土产品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运行监测。6家稀土集团和有关省(区)工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生产台账,按月上报计划执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请按照统计报表(见附件2)要求,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上报上个月数据和生产情况。

请于2016730日前将2016年第二批计划分解和落实情况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稀土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王心强
话:010-68205584(含传真)

附件:1. 2016年第二批稀土生产总量控制计划表
2. 省(区)或中央企业2016 月稀土生产统计报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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