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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2003〕52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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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08-03/28/content_7106.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2003〕52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3-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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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
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3〕5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厦门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闽政文〔2003〕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厦门市鼓浪屿区和开元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厦门市思明区管辖。思明区人民政府驻民族路。
  二、将厦门市杏林区的杏林街道办事处和杏林镇划归厦门市集美区管辖。集美区人民政府驻银江路。
  三、杏林区更名为海沧区,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杏林南路29号迁至海沧镇。
  四、厦门市设立翔安区,将厦门市同安区所辖新店、新圩、马巷、内厝、大嶝5个镇划归翔安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新店镇。
  行政区划调整后,厦门市辖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和翔安6个区,市人民政府驻思明区湖滨北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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