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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送达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3.哪些税务文书不适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
责编:安亮亮 徐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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