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10
  • Tax100会员 32602
查看: 568|回复: 0

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9904

主题

9905

帖子

994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40
2020-9-8 13: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河南税务
标题: 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YxNDUwNQ==&mid=2650635481&idx=2&sn=18caacf973b63fd22bca5f36f597412d&chksm=befc069f898b8f8948f19eef27b5278f3c7f8ab8481b0a277802af91e80f53150ea8d5173aa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7
二维码: -
1.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送达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3.哪些税务文书不适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
责编:安亮亮 徐方言



370_1599541509755.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