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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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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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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8 01: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武汉税务
标题: 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MyMjI1MA==&mid=2247517540&idx=1&sn=94b1e5ff129c493d6d5332f13044811c&chksm=97ee8141a09908576c69072d22408db3a236f3a6a4495a650e8f87124b67c5045b5254752ad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7
二维码: -



2020年8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全市范围内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
完成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
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有纳税人询问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方式送达
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官方解答来了 ↓ ↓
问答一
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问答二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送达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问答三
哪些税务文书不适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如何办理和查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呢?
点击图片获取指南 ↓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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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河南税务、武汉税务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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