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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每日一税】《探讨:未实缴出资额时取得的分红免缴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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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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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7 10: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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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每日一税】
探讨:未实缴出资额时取得的分红免缴企业所得税吗?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4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认缴制下,很多企业在认缴出资额未到位,经营取得分红,能否免缴企业所得税。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大家非常熟悉: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除外。
再次提醒:居民企业从连续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分红,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实务中,远没有上面大家所熟知的那么简单。比如,认缴制下,居民企业的股东也是居民企业的,未实缴出资额时取得的分红,是否也应该免缴企业所得税呢?
现举例与大家探讨。
案例:A公司和B公司均为居民企业,2018年2月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注册成立S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公司转股67%,B公司转股33%,公司章程约定于2038年2月1日前实缴到位。后来B公司认缴资本330万元于2018年3月实缴到位,截止2020年9月7日A公司认缴资本670万元一直未实缴到位。
S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S公司2019年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2020年8月10日,S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一致决定S公司分别向A、B公司分配利润670万元和330万元。
问:A公司从S公司分回利润670万元,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毫无疑问,B公司从S公司分回利润330万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法规依据0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是,A公司由于认缴注册资本670万元一直未实缴到位,是否也应免缴企业所得税呢?实务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01: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持此观点的老师比较多,认为A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S公司章程》的约定,只要在认缴期限到期前缴足出资额,从S公司分回利润670万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免税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修正版)》
第二十八条 股东
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
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观点02:居民企业股东未实缴出资额时取得的分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属于其他收入,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持观点02的老师认为,居民企业股东未实缴出资额时取得的分红,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的其他收入,应并入企业收入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如下:
1.居民企业股东未实缴出资额,其会计账簿“长期股权投资”无账列投资额,从其认缴出资的居民企业的分红,显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既然不属于权益性投资收益,自然不属于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和(四)款免税收入,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2.根据《公司法(2018年10月修正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是分红的基本原则,按认缴比例或其他方式分红是例外情形,但该例外必须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特别约定支持。
如果股东之间没有关于分红的具体约定且公司章程也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股东间的分红应按实缴出资额比例进行。
法规依据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修正版)》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S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按认缴出资比例分红,则A公司从S公司取得的“分红”,不能按分红(即权益性投资收益)进行免缴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3.居民企业股东取得未实缴出资额的分红,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按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0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九)其他收入。
法规依据0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综上,居民企业股东取得未实缴出资额的分红,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位老师,您支持哪种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或参与调查。
思考:认缴制下,新成立居民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不是越大越能显示公司的实力?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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