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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各类服务投诉应限期办结。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快速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三)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四)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第三十三条规定:“服务投诉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
(一)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二)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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