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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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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20-08-2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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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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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全文有效
2020.8.2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现将我省资源税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资源税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确需按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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