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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86〕93号 | 国务院对今后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安排意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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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2-06/05/content_1455.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86〕93号
文件名: 国务院对今后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安排意见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2-06-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对今后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安排意见的批复

国函〔1986〕93号


国务院第三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统计局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我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已圆满结束。为了搞好今后我国人口的普查和抽查工作,现对国务院第三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安排意见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今后每十年进行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即在年号末位逢零年份进行普查),两次普查中间进行一次1%的人口抽样调查。一九九○年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一九八七年进行1%的人口抽样调查。
二、鉴于第三次人口普查任务已经完成,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第三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也应撤销。今后人口的普查、抽查工作,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
三、一九八一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选调人口普查业务骨干人员的通知》(国办发[1981]56号)中规定的一千人编制(包括现有工作人员)划转统计部门,由国家统计局统筹安排使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本文后,应即开始办理机构、编制和经费划转的有关事宜,今年底要完成这项工作。
四、人口普查办公室撤销后,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今后人口普查、抽查工作的领导,认真搞好第三次人口普查的收尾和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并为即将进行的人口抽查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做好准备。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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