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87
  • Tax100会员 33691
查看: 194|回复: 0

[国务院政策] 国函〔1985〕165号 | 国务院关于江苏、浙江、安徽省和上海市集资办电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804
2020-9-5 10: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2-07/05/content_2830.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85〕165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江苏、浙江、安徽省和上海市集资办电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2-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v class="govdata">
国务院关于江苏、浙江、安徽省和

上海市集资办电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5〕165

煤炭工业部:
你部(85)煤财字第817号《关于不同意交纳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解决华东电网严重缺电和办电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曾于一九八四年九月批准江苏、浙江、安徽省和上海市(以下简称三省一市)可以采取工业用电提价的办法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并在国务院办公厅〔198484号文件中作了规定。为了严格控制提价的范围和幅度,实行这种集资办法,只限由三省一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试点,其下属各级政府不得援例办理;工业用电的提价幅度每度电最高不得超过二分;对于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可暂不增收电力建设基金。具体管理办法,请水电部与国家物价局负责监督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