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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85〕166号 | 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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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2-07/16/content_8063.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85〕166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2-07-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5〕16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五年八月九日《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商检机构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东莞海关机构。由海关总署责成黄埔海关在东莞设立办事处(处级),人员编制为七十人。设立东莞进出口商品检验处,人员编制为二十人。
二、海关办事处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处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用房,由你省提供,开办费由你省承担。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分别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商检局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有关部门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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