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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办函〔1986〕47号 | 关于在南昌市设立海关机构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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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2-07/17/content_8028.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文件编号: 国办函〔1986〕47号
文件名: 关于在南昌市设立海关机构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2-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在南昌市设立海关机构的复函

国办函〔1986〕4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五月三日《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答复如下:
因南昌市不是直接对外开放的口岸,进出口货运量不大,设立南昌海关的条件不成熟。考虑到你省进一步开展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同意在南昌市设立海关办事处,隶属九江海关。人员编制由海关总署调剂解决,交通工具、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请你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113号文件的规定,解决该办事处的办公、生活用房。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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