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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86〕53号 | 国务院关于长江下游南京、镇扬河段整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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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2-08/20/content_3178.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86〕53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长江下游南京、镇扬河段整治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2-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长江下游南京、镇扬河段

整 治 问 题 的 批 复

国函〔198653

国家计委并江苏省人民政府:
国家计委《关于长江下游南京、镇扬河段整治工程意见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长江下游南京、镇扬河段整治工程意见的报告》。
二、长江下游南京、镇扬河段隐患较多,直接关系到南京化学公司、仪征化纤公司、谏壁电厂等重要大型企业和沿江大批中小企业的安全,对这一河段进行整治是必要的。同意其所需投资由沿江受益企业集资解决。有关单位应大力协同,力争早日完成整治工程。
附:国家计委《关于长江下游南京、镇扬河段整治工程意见的报告》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四月九日


关于长江下游南京、镇扬河段

整治工程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江苏省和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一九八五年五月报来《长江下游南京、镇扬河段整治工程设计任务书》,同年八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又向我委和国务院写报告要求尽快审批。对此,我们邀请了与南京、镇扬河段沿江企业有关的水电、交通等六个部门共同听取了江苏省水利厅的汇报,并就河段集资整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现报告如下:
长江下游南京、镇扬河段全长一百二十九公里,沿江已形成相当规模的产业带,目前仅大中型企业就有四十五个,其中包括南京化学公司、仪征化纤公司、谏壁电厂、镇江大港港区等,“七五”期间还有仪征化纤公司、扬子石化公司、金陵石化公司、谏壁电厂的扩建和南京港新生圩港区、镇江大港二期工程等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到“七五”末期,这些企业累计投资达一百亿元。这一河段地处长江下游,受洪水、海潮、台风的影响较大,又多为三汊河道,急弯多变,造成主流摆动,加上河床多为细砂结构,抗冲能力极弱,引起河床及江岸冲淤。这种状况,严重威胁工厂和港口的正常生产,急需进行整治。
一九八一年以来,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江苏省水利厅、南京水利科学院等单位对南京、镇扬河段进行了多次勘测、分析,并对整治方案作了研究、论证,一九八四年提出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同年九月由江苏省组织有关部门审查通过。整治方案主要是进行抛石护岸,控制河势,稳定河床。护岸长度共计七十八公里,需要石方量五百六十六万立方米。该工程需在“七五”期间完成,共需投资一亿四千五百万元,其中有三千六百六十七万元属于应急工程。我委在一九八三年以计资(1983)187号、l557号文同意沿江企业根据使用岸线范围和受益大小合理分摊,解决了一千六百二十五万元资金。
我们认为,南京、镇扬河段的整治工程以尽早安排为宜。鉴于此项工程属于维护性质,主要为使沿江企业受益,各受益企业对堤防加固应视为生产所必需的维护工程。因此,采用集资整治是合理的,不属于乱摊派。我们意见,“七五”期间所需投资一亿二千九百一十万元应继续由整治工程沿岸受益企业合理分摊解决。受益企业把应分摊投资额度及相应材料分年拨给江苏省,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包干整治,超过的投资由江苏省负责解决。投资单位在原基建或技改计划中已安排堤防加固工程投资的,如与该河段整治任务所分摊投资的一部分相吻合,可以核减该河段整治的分摊投资,但应继续分担未安排部分的投资。
由于这一工程属江岸维护,本身没有收益,为确保工程建设,各企业分摊的投资中,凡由基建“拨改贷”投资安排的,均予免还贷款本息;凡由企业技改、自有资金安排的,免缴建筑税。
特此报告,请审批。
附表:长江下游南京、镇扬河段整治工程投资安排表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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