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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85〕51号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朝阳川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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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3-08/23/content_3708.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文件编号: 国函〔1985〕51号
文件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朝阳川机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3-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民航使用空军朝阳川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5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利用军用机场开辟长春—吉林—延吉民用航线的报告》悉。同意民航使用空军朝阳川机场。现批复如下:

一、为便于机场的管理、利于战备训练和保证军、民航飞行安全,民用设施要与军用设施分开建设,自成体系。在机场内新建设施,应根据空军机场的规划进行安排。

二、使用机型根据机场的设计能力确定,需要部队提供的保障项目,由军民双方商定,并按起飞架次收费。

三、关于具体航线问题,由民航局按规定另行报批。

具体事宜,请吉林省人民政府与空军、民航局商定。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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