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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85〕91号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扩建大校场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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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3-08/23/content_3683.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文件编号: 国函〔1985〕91号
文件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扩建大校场机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3-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扩建大校场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9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请求改造南京大校场机场的报告》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南京军区空军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报送扩建南京飞机场的会议纪要和请求早日核批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扩建大校场机场。

二、机场按起降MD—82型飞机的技术要求扩建,考虑到发展,跑道基础可按起降波音747型飞机的要求进行处理。机场扩建后,产权仍属空军。

三、扩建经费,国家投资四千五百万元,其余由江苏省负责筹集。

四、机场扩建工程,场道部分由空军负责设计与施工,其余工程由江苏省负责。

五、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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