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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86〕45号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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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3-08/23/content_3605.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文件编号: 国函〔1986〕45号
文件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3-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6〕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关于要求合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报告》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机场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二、建站所需投资由安徽省自筹解决,并纳入其基本建设规模。
三、开辟航线问题由民航局按规定另行报批。
四、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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