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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发〔1985〕116号 | 关于追加地方、部门一九八五年自有外汇用汇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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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3-09/06/content_2228.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发〔1985〕116号
文件名: 关于追加地方、部门一九八五年自有外汇用汇指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追加地方、部门一九八五年

自有外汇用汇指标的通知


国发〔1985〕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使国家现汇结存保持一定水平,保证对外开放、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并尽可能帮助地方、部门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国务院决定,削减今年中央进口用汇二十亿美元,转用于追加地方、部门的用汇指标。这样,地方、部门自有外汇用汇总额增加到八十六亿美元。分地区、分部门追加的用汇指标,随后由国家计委、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达。

现就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给地方、部门追加的用汇指标,是在国家外汇很紧的情况下,尽了很大努力才调剂出来的,今年不再追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对自有外汇的使用,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期检查;要顾全大局,严格按照国家批准下达的用汇指标控制使用,不得突破。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均应指定一个主管单位做好自有外汇用汇指标的统一安排,加强管理协调,确保重点用汇。对已签进口合同要进一步清理审查,尽可能推迟一部分到明年用汇,对新签合同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在今年用汇。对进口原材料、零散件维持工业生产“超高速”的用汇、国家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和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化纤,以及展览会、洽谈会、出国团组等方面的用汇,要从严控制。

三、对有关用汇指标的监督、控制和预签明、后两年进口合同,仍按国发〔1985〕61号文的要求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国家全局利益出发,努力做好对内对外工作,维护国家对外信誉。同时,要积极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用汇指标不足的困难。凡有现汇存款的地区、部门都应先用现汇支付,或者利用银行外汇贷款、外资等支付以应急需。更重要的是,要狠抓出口和非贸易收入,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国家下达的出口创汇和非贸易外汇收入任务。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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