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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85〕102号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桃仙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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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3-10/22/content_3662.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文件编号: 国函〔1985〕102号
文件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桃仙民用机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3-10-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新建桃仙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10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5〕38号、5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桃仙民用机场。
二、新建机场按一级机场标准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分期建设。第一期工程以确保安全起降通航为准,标准不宜过高,投资额在审批设计任务书时核定。以后的工程视发展需要再行续建。
三、工程总投资,由国家和辽宁省各负担一半。第一期工程以辽宁省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续建工程以国家为主投资。
四、为保证飞行安全,桃仙机场主要在跑道东南侧建立起落航线,并由辽宁省负责架设该机场至东塔机场通信线路。
五、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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