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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二十三期:支持复工复产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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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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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5 02: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二十三期:支持复工复产类(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1914008&idx=2&sn=9dcec6604da5c8b67a8510e655c3eb61&chksm=8bff57a0bc88deb66af952ad4df24464b4a3c2ba38e109f5e75138fde1d24be39ffbcfc8363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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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随身听,随身听税法!
大家好,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欢迎收听《税法随身听》栏目第23期,即日起,我们将推出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及征管服务举措汇编系列内容。
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的是2020年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中,支持复工复产类。
04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为: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1年7月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

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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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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