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
吉林省以出口大豆易货进口
南斯拉夫小麦的复函
国办函〔1994〕9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家计委、内贸部、外经贸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我省同南斯拉夫易货贸易大豆出口指标的请示》(吉政文〔1994〕13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专项安排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向南斯拉夫易货出口1万吨大豆,易进3万吨南斯拉夫小麦,请外经贸部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二、鉴于南斯拉夫目前的特殊状况,吉林省有关方面应采取必要措施,在确保易货小麦回收安全,并与安理会决议规定不产生抵触情况下,才能发运出口大豆。
三、易货进口小麦的经营销售,应按国内粮食经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此项易货贸易的具体进展情况,请吉林省有关方面随时向外交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内贸部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