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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2〕67号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七台河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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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1/27/content_5036653.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文件编号: 国函〔1992〕67号
文件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七台河民用机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新建黑龙江七台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6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再次请求批准建设七台河机场的请示》(黑政发〔1991〕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七台河民用机场。
二、机场场址确定在七台河市庆云村附近。
三、机场建设规模按满足运七等同类型飞机起降的技术要求设计,跑道可适当留有发展余地。总投资控制在三千五百万元以内,资金全部由地方筹集解决。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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