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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1〕39号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武警交通第五支队由新疆和静县调往宁夏固原县担负施工任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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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4/13/content_5063648.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文件编号: 国函〔1991〕39号
文件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武警交通第五支队由新疆和静县调往宁夏固原县担负施工任务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武警

交通第五支队由新疆和静县

调往宁夏固原县担负

施工任务的批复

国函〔1991〕39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武警交通第五支队由新疆和静县调往宁夏固原县担负施工任务的请示》(公部〔1991〕80号)收悉。同意武警交通第五支队(部分人员)于一九九一年六月由新疆和静县调往宁夏固原县,担负西兰公路(西宁至兰州)六盘山隧道施工任务;支队队部及家属基地设在银川市。
特此批复。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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