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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2〕39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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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4/13/content_5063798.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92〕39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长春
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3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放长春航空港口岸和开辟长春至日本、苏联航线及长春至香港包机航线的请示》(吉政文〔1991〕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另行报批。
三、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长春航空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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