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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2〕131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河源口岸并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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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4/13/content_5063808.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92〕131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河源口岸并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
河源口岸并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国函〔1992〕1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河源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请示》(粤府〔1992〕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河源口岸。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河源口岸正式开放前,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月四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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