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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3〕35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珲春口岸通行人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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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4/14/content_5063909.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93〕35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珲春口岸通行人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珲春口岸通行人员的批复
国函〔1993〕3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珲春口岸人员通行的请示》(吉政文〔1992〕79号)和《关于珲春口岸人员通行的补充请示》(吉政文〔1992〕1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珲春口岸允许中俄双方和第三国人员通行。待外交部与俄方商定两国政府间的换文后,再对外公布。
二、各查验机构增编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建设资金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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