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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2〕59号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福州长乐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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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7/28/content_5093671.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文件编号: 国函〔1992〕59号
文件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福州长乐机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同意新建福州长乐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5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新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立项的报告》(闽政〔1992〕综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二、机场场址确定在福州市长乐县漳港乡和湖南乡交界处。
三、机场飞行区按B747-400型飞机起降要求设计,航站区按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设计。总投资控制在十五亿元以内,资金由你省筹措解决,其中还款亦由你省负责。
四、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和其他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五、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六月三日
(本文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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