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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2〕113号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开辟黑河、哈尔滨至俄罗斯和哈尔滨至日本国际航线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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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7/28/content_5093708.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文件编号: 国函〔1992〕113号
文件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开辟黑河、哈尔滨至俄罗斯和哈尔滨至日本国际航线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开辟

黑河、哈尔滨至俄罗斯和哈尔滨至日本

国际航线的批复

国函〔1992〕113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总参、空军:
民航局《关于开辟黑河至俄罗斯联邦布拉戈维申斯克国际航线的请示》(民航局〔1992〕133号)和总参《关于开辟黑河、哈尔滨至俄罗斯和哈尔滨至日本国际航线的请示》(〔1992〕参作字第13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辟黑河至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海兰泡)、哈尔滨至俄罗斯新西伯利亚、哈尔滨至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哈尔滨至日本新泻的国际航线。
二、航线的往返走向分别为:黑河机场——双灯照——中俄国境点——布拉戈维申斯克;哈尔滨阎家岗机场——齐齐哈尔——海拉尔——满州里——中俄国境点——新西伯利亚;哈尔滨阎家岗机场——鸡东——中俄国境点——符拉迪沃斯托克;哈尔滨阎家岗机场——鸡东——中俄国境点——日本新泻。
三、上述航线在我国境内的走向如需调整,由民航局报总参审定。航线位置点的地理坐标,经国家测绘局审核后再向外提供。
四、具体飞行事宜,由民航局商空军确定。民航局要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加强对外航飞机的出入境管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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