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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2〕26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西贵港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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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8/30/content_5103560.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92〕26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西贵港口岸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西

贵港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把贵港列为国家一类开放口岸的请示》(桂政报〔1990〕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广西贵港口岸,限使用我国籍船舶开展外贸运输业务。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贵港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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