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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2〕111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新会港客运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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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8/31/content_5103855.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92〕111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新会港客运口岸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新会港

客运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设新会对外客运口岸的请示》(粤府〔1992〕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新会港客运口岸,使用我国籍船舶开辟新会至香港的客运航线。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新会港客运口岸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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