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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3〕153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大安港口岸对俄罗斯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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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9/02/content_5103937.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93〕153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大安港口岸对俄罗斯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9-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大安港口岸对

俄罗斯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3〕1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大安港与俄方对等开放的请示》(吉政文〔1993〕21号)和《关于大安港口岸对俄轮开放问题的补充请示》(吉政文〔1993〕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安港对俄罗斯籍船舶开放,中俄双方可在大安港与俄罗斯开放港口之间开展外贸货物运输业务。为加强对俄罗斯籍船舶进出大安港及俄方人员活动的管理,由你省会同省军区制定相应安全保密措施。
二、大安港口岸边检、海关的检查检验工作暂分别由省边防局和长春海关承担。
三、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增加人员编制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资金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
四、大安港对俄罗斯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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