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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6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喀什与安集延、奥什通航的请示》(新政发〔199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喀什航空口岸对外开放。
二、有关航线、航路和高度层问题,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与空军协商,并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定。
三、边检及有关增加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喀什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文有删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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