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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3〕61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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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9/02/content_5103911.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93〕61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9-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6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喀什与安集延、奥什通航的请示》(新政发〔199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喀什航空口岸对外开放。
二、有关航线、航路和高度层问题,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与空军协商,并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定。
三、边检及有关增加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喀什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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