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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3〕77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齐齐哈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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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9/02/content_5103913.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93〕77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齐齐哈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9-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

齐齐哈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7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开辟齐齐哈尔航空口岸及齐齐哈尔至俄罗斯乌拉乌德国际航线的请示》(黑政发〔1992〕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齐齐哈尔航空口岸对外开放,飞中俄航线。
二、中、俄双方的班机按现有的国际航路飞行。有关飞行具体事宜,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报空军审定。
三、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有关机场管理事宜,由地方政府商空军办理。
五、齐齐哈尔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四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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