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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1〕5号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安庆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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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9/06/content_5103504.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文件编号: 国函〔1991〕5号
文件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安庆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安庆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报安庆市关于要求合用安庆军用机场恢复安庆民航站的请示》(政秘〔9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庆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机场的使用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二、建设民航站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三、关于开辟班机航线问题,请按规定另行报批。
四、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一年二月七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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