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安庆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报安庆市关于要求合用安庆军用机场恢复安庆民航站的请示》(政秘〔9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庆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机场的使用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二、建设民航站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三、关于开辟班机航线问题,请按规定另行报批。
四、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一年二月七日
(本文有删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