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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2〕53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抚远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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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9/06/content_5103574.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92〕53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抚远口岸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

黑龙江抚远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5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开放抚远口岸及设置检查检验机构的请示(黑政发〔1991〕18号、〔1991〕37号、〔1992〕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抚远口岸,开展对外客货运输业务。明水期利用船舶运输,冰封期利用汽车运输。
二、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交通工具和业务用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抚远口岸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四、抚远口岸对外开放后,有关涉及黑瞎子岛的问题,由外交部会同口岸办等有关部门另行发文明确。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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