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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办函〔2003〕59号 |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警用直升机属性及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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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7-03/22/content_5176999.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文件编号: 国办函〔2003〕59号
文件名: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警用直升机属性及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2017-03-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警用直升机属性及
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函

国办函〔2003〕59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明确警用直升机的属性和确立警用直升机管理体制的请示》(公部请〔2003〕15号)收悉。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警用直升机为国家航空器。
二、警用直升机的飞行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相关法规,其飞行保障归口纳入军航保障系统,飞行管制由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公安部作为一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并统一领导全国的警用直升机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三、关于警用直升机管理、规划和运行工作中涉及的机构和管理办法,由你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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