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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2017〕97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龙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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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7-07/21/content_5212296.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2017〕97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龙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7-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龙泉市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7〕9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龙泉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龙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龙泉市历史悠久,古城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较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龙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龙泉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7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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