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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转达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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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04/17/content_5281521.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转达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
发文日期: 2018-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转达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
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

(1980)室字10号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山东、河北、辽宁、四川、湖北、江西、安徽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进出口委、外交部、外贸部、外经部、交通部、财政部、中国银行:
现将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转达如下:
今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只应由交通部统筹规划、办理。其他各部、各地方要办,必须经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请遵照办理。

附: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办公室

一九八〇年二月八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
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为了更好地为外贸服务,我部将根据贸易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一些小型、专用、集装箱船舶,逐步扩大定船、定港、定货、定期的“四定”班轮,并积极支持有条件和需要的省、市发展航运事业。
但据了解,有的省、市拟与外国搞合营船公司。我们意见,今后如从政治上、经济上考虑确需与外国搞合营海运公司,也应选择国别,选择对象,经中央批准后,再由交通部负责办理为宜。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交通部

一九八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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