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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发〔1983〕5号 | 国务院批转煤炭工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统配、重点煤矿向用户增收维简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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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04/17/content_5281668.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发〔1983〕5号
文件名: 国务院批转煤炭工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统配、重点煤矿向用户增收维简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批转煤炭工业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统配、重点煤矿
向用户增收维简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3〕5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煤炭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统配、重点煤矿向用户增收维简费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商业、物资企业经营的市场用煤,因增收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简称维简费)而相应增加的定额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具体落实,不得用提高市场零售价格的办法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也不得减少民用煤的供应数量,而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用煤的企业,因增收维简费而增加的支出,应通过增加生产,降低消耗,加强企业经营管理,降低成本的办法解决,不准用提高产品价格或变相提价转嫁负担。
有关收取统配、重点煤矿维简费的具体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下发。
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一月九日




关于全国统配、重点煤矿
向用户增收维简费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为加速统配、重点煤矿老矿井的更新改造,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第十二次两委联合办公会议决定,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全国统配和重点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由每吨原煤四元,提高到六元,增加两元,交煤炭工业部集中掌握,专项用于统配、重点煤矿的重点更新改造。
对解决增加两元维简费的资金来源,我们研究了三个方案:
一是全部由中央财政拨款。这种方法牵动面小,也比较简单。按一九八三年原煤计划产量计算需要增加支出七亿五千万元。目前中央财政困难,一九八三年中央预备费已全部安排完,确实拿不出这笔钱。如果一定要由中央财政解决,势必增加中央财政赤字。
二是从煤炭企业生产成本中提取。但鉴于这次新增提的维简费,全部要集中到煤炭部,用于重点更新改造,如由统配和重点煤矿负担,实际上是由产煤地区负担,外调煤越多,负担越重,不尽合理。目前,除山西、河北等少数几个省的煤炭企业赚钱外,大部分是亏损的,再由原煤成本提取,企业也负担不起。
三是由用户负担。即在现行价格之外,另外加收维简费,谁用煤,谁负担。在现行煤炭价格偏低的情况下,每吨原煤只加收两元,对用户的影响不大。用煤量较大的电力(年约七千万吨)、冶金(年约三千万吨)、铁道(年约二千三百万吨)等行业有承担能力。其它加工企业用煤量小,对成本影响甚微。市场用煤销价不动。由用煤单位承担维简费的方法是比较合理的,只要做好工作,不会影响市场物价。
对于以上三个方案,国家计委、经委第二十次联合办公会议研究,权衡利弊,同意采取第三方案。
现对增收维简费的范围和集中方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全国统配、重点煤矿和煤炭系统的洗煤厂对外销售的煤炭(其中:包括市场用煤以及煤炭企业的自用煤,不包括煤炭系统内的入洗原煤)一律在现行价格之外,每吨原煤加收两元,洗精煤加收四元,经过洗选的块煤加收三元,其它洗、选煤加收两元。
二、对价外加收的维简费,由煤炭企业在向用煤单位收取货款时,按销售数量和规定的标准同时代为收取,不列入企业的销售收入,不缴纳税金。煤炭企业在其所在的开户银行设立“代收统配重点煤炭维简费”专户,并将当日收到的代收维简费及时存入银行专户,由开户行按时直接划拨给煤炭工业部。
三、用煤单位因加收维简费而增加的支出,生产企业由企业成本列支。商业、物资企业经营的市场用煤,因负担加收维简费而增加的亏损,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相应增加定额补贴,市场用煤一律不得提高零售价格。
所有用煤单位因负担煤炭价外加收的维简费而增加的开支,应通过增加生产、降低消耗和改善经营管理解决,不准用提价或变相提价转嫁负担。各省、市、自治区地方财政和国务院各部门由于煤炭加收维简费对上缴利润影响较大的,可适当调整一九八三年财政收入指标,并按现行财政体制,中央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单位由地方财政负担。希望各地本着顾全大局的精神,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困难。
四、为了确保老矿重点更新改造资金的来源,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对价外加收的维简费用,所有用煤单位不得拒付,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当地财政监交机关要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按时、足额汇交煤炭工业部。
非统配、非重点煤矿不实行本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煤炭工业部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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