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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发〔2018〕43号 |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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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29/content_5353307.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发〔2018〕43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18-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国发〔201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海南省试点发展国际医疗旅游相关产业,国务院决定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不含疫苗)的申请,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实施审批。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明确审批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对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实施严格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确保所进口的药品来源渠道安全可靠,确保药品使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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