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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2006〕76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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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03/19/content_5375062.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2006〕76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9-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

围头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6〕7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扩大开放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围头港区对外开放水域范围为以下十点连线内:东经118°31′30″、北纬24°29′04″,东经118°33′48″、北纬24°29′04″,东经118°33′48″、北纬24°29′36″,东经118°33′23″、北纬24°29′36″,东经118°33′23″、北纬24°30′54″,东经118°34′00″、北纬24°30′54″,东经118°34′00″、北纬24°31′15″,东经118°33′23″、北纬24°31′15″,东经118°33′23″、北纬24°32′40″,东经118°31′30″、北纬24°32′40″;岸线开放范围为:东经118°33′32.09″、北纬24°31′00.36″,东经118°33′40.11″、北纬24°31′03.68″两点连线内,码头岸线长248米。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二、同意将围头港区对外开放涉及的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业务分别由现有查验机构承担,不再单独设立查验机构。
三、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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