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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振兴大型挖掘机装备的进口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政策精神,振兴大型机械制造行业和地下建筑工程行业,财政部近日发文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标准斗容≥20m3(测定标准斗容的物料密度为1.8吨/m3)的正铲式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此前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已经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取消进口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的免税政策。上述挖掘机及其零部件的进口税收政策的调整,将有效地改变以往我国全断面隧道掘进机整机全部依赖进口和国外对我国核心技术封锁的被动局面,为国内大型机械制造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进口税收环境;同时,对于促进我国全断面隧道掘进机研发和制造能力的提升,加快装备制造业在重大技术装备领域的健康发展,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自主发展模式,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重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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