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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振兴农业装备制造业的进口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的政策精神,振兴我国农业装备制造业,财政部近日出台政策,规定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符合技术规格的大马力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和采棉机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同时,政策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相应农业装备整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上述政策的出台为国内农机制造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进口税收环境,国内农业机械制造企业纷纷表示政策将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制造业的研发和制造能力,有力推动了企业建立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自主发展模式,为振兴国内农机行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对农业装备行业的政策扶持,将加快我国农业机械化的进程,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为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升级转变、实行农业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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