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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出台振兴煤炭装备制造业的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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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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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jiedu/200806/t20080625_50491.htm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出台振兴煤炭装备制造业的进口税收政策
发文日期: 2008-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出台振兴煤炭装备制造业的进口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政策精神,振兴大型煤炭装备制造行业,财政部近日出台政策,规定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符合技术规格的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和大型正铲式矿用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同时,政策规定自200811日起,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已能生产的相应规格的煤炭装备整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上述政策对我国大型煤炭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税收政策的调整,将扭转国外企业利用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和技术优势垄断我国大型煤炭装备市场的局面,为国内装备制造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进口税收环境。太重集团、中煤装备、山西煤机厂、郑煤机集团等企业纷纷表示上述政策将有力促进我国煤炭装备的研发和制造能力的提升,加快重大技术装备领域的健康发展,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自主发展模式,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重大意义。自20076月起,财政部相继推出了五项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的装备制造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有力推动了一批特色鲜明、重点突出的装备制造产业集群的建设,2008年将出台核电、石化、冶金、数控、风电、集成电路等领域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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