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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振兴纺织机械的进口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8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07]11 号)的政策精神, 振兴纺织装备制造业和 促进纺织行业技术升级,财政部近日发文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高速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同时, 对新批准的内外资项目进口所有规格的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和喷气织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作为过渡措施,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 ,对所有规格自动络筒机和喷气织机实行关税税率为零的年度暂定税率。这是在国务院确定的 16 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出台的第一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志着酝酿已久的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其他相关装备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将陆续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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