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出台振兴矿用自卸车制造业的进口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的政策精神,振兴我国矿用自卸车制造行业,财政部近日出台政策,规定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符合技术规格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同时,政策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已能生产的相应规格的矿用自卸车,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上述调整扭转了国外企业利用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和技术优势垄断我国大型矿用自卸车市场的局面,为国内装备制造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进口税收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