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26
  • Tax100会员 32648
查看: 787|回复: 0

差旅费涉税处理——增值税篇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3099
2020-9-4 04: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常州税务
标题: 差旅费涉税处理——增值税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IzNzg4MA==&mid=2649452201&idx=3&sn=a6c92a8ec71145b3260bf89dac3c42cf&chksm=889aa43ebfed2d2831115c4e500681431fc92d19fe8e8bfedd20e76fcddae518ea444264057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3
二维码: -
差旅费涉税处理—— 增值税篇 ——
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公司和企业经常会有差旅费产生,这里面的涉税问题你都清晰吗?今天先带大家一起学习下这里头包含的增值税相关问题。


一、差旅费主要有哪些?





并无明确划分。大多数企业在实务中差旅费具体包括的费用有以下几类:
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
2、车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车辆、租用车辆等;
3、住宿费;
4、补助补贴:误餐补助、交通补助;
5、市内交通费: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费用;

二、增值税相关问题


目 录
01 相关交通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02 住宿费抵扣进项
03 车辆费用等不同处理

1、符合税法规定的交通费可以
税前扣除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特别注意哦!
不是所有差旅费中的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他们有以下限制!

1.需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在开具发票时,该填写的信息必须要求完整而正确的填写,只能填写企业的信息,而不能填写为员工个人的信息。
3.企业报销的外单位员工差旅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住宿费抵扣进项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主要取决于住宿费的“用途”,企业员工在公司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只要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专票认证后,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因公出差支付住宿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存在以下情况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属于职工福利性质范畴的,比如报销的员工旅游、探亲等情况下的住宿费;
2.员工或股东个人消费的;
3.属于交际应酬给予客户等报销的;
4.企业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编制人员出差发生的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车辆相关费用
车辆属于公司,则出差途中发生的车辆费用,直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租用租车公司的汽车,租赁费和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的费用,直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就行了。
如果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况,企业财务人员要根据多方情况以及当地具体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如,公司和员工个人有无签订租车合同,合同有无约定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归属等。


来源:安徽税务




937_1599165024482.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