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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是否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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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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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2: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是否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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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单位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购房人可持合法有效的  发表于 2021-3-8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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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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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2: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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