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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适用范围涵盖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部分,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完成预缴申报后,可暂不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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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佳木斯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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