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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善平先生普法笔记》第六集:中介合同禁止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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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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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3 13: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山税务
标题: 走进民法典|《善平先生普法笔记》第六集:中介合同禁止跳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c1NDQwMA==&mid=2651632829&idx=8&sn=b87459d79e5580d1bf586a5d7b115eee&chksm=811c0332b66b8a248c3e4ee6ebaa9290c7cb8dc5d337e63aec3a03e6a7623c893a98481574c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2
二维码: -




为了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中山市普法大使善平先生巧用智慧普法新模式,抢占普法C位,运用“视觉笔记+视觉动画”新形式,绘制《善平先生普法笔记》,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融入身边的小故事、小案例之中,带您一起学习《民法典》知识!
今天
《善平先生普法笔记》
第六集:中介合同禁止跳单
来啦~~




故事是这样开始的
↓↓↓


小李因为结婚,准备购买婚房。他想找到一套便宜、复式、可入户和在小学旁的房子,但是这种房子市面上很少,他觉得靠自己的能力是找不到合适的房子的。于是小李找了一家二手房中介机构爱家公司,要求对方提供中介服务。

一个月后,爱家公司为小李找到了符合他要求的房子,说来也巧,这套房子的原主人就是小李的小学班主任老陈,老陈因为要搬到乡下养老,就想把早年间自己住的学区房给卖掉。

小李在爱家公司见到老陈时非常高兴,就请老陈一起去吃饭。两人在吃饭时,小李越想越亏,觉得自己根本就不需要爱家公司的服务,老陈是自己的老师,如果当时自己肯打个电话问一下老陈,房子就自然转手了,哪里还需要付爱家公司的中介费。说完,小李就想着直接甩开爱家公司,和老陈私底下就把房子给转手了,老陈一听也觉得可以,两人就一起撤回对爱家公司的委托。

两个月后,老陈就直接把房子转让给了小李。爱家公司知道后,非常愤怒,就让公司的法务给老陈和小李发去通知,要求两人把应该支付的中介费支付了。老陈和小李都觉得已经撤回委托,就不用再支付中介费了。

当老陈和小李去咨询律师时,律师告诉他们,根据《民法典》第965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机构的服务后私下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还是要向中介机构支付报酬,所以老陈和小李的确应该向爱家公司支付中介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最终,老陈和小李按当时的合同,把约定的中介报酬给了爱家公司。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机构服务时,委托人和中介机构都应该以诚实心态去履行合同,中介机构有如实陈述和勤勉服务的义务,委托人也应当讲信用的支付约定的报酬。

《民法典》规定中介合同禁止跳单这一机制,就是因为合同的生命力来自诚实信用。只有讲诚实重信用,方能维持社会发展在诚信中前进,社会大众在彼此信任中安居。

▲《善平先生普法笔记》手绘图 第六集:中介合同禁止跳单

《善平先生普法笔记》
我们下一集,见!


● 走进民法典|《善平先生普法笔记》第一集:离婚冷静期!
● 走进民法典|《善平先生普法笔记》第二集:夫妻共同财产!
● 走进民法典|《善平先生普法笔记》第三集:夫妻共同债务!
● 走进民法典|《善平先生普法笔记》第四集: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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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润中山
编发:中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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